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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创业互助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珠海 珠海创业互助会(以下简称创互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珠海市各行业创业者组成的群众联谊互助的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帮助创业者搭建高素质的资源及成长平台,提升创业者的幸福指数、健康指数、财富指数;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挂牌的地址:珠海香洲凤凰北华海路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展开创业者咨询指导和企业交流活动;
(二)帮助创业者搭建成长平台及整合资源:
(三)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和法律咨询;
(四)开展系列帮助创业者成长的指导交流;
(五)关心创业者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应他们的心声、意愿和要求,主动争取各级党和政府对珠海创业互助会和创业者重视和支持。
(六)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并配合市政府相关单位帮助创业者更有效的的促进珠海市的发展,积极开展与外省市的合作交流,为珠海引进更多的新鲜血液;
(七)积极参与和组织慈善公益活动;
(八)依法从事与本会宗旨一直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须两个以上会成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 单位会员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企业会员每年缴费3000元
(六)个人会员两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免会费;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将视为该会员自动退会:
(一)从事不利于联合会团结,传播负能量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三)因其他事项被三个以上会员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损害本协会形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无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界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出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每一届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制定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一)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提议会员的处分和对会员的除名;
(十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协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四)拒不履行职责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在登记管理机关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登记管理机关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拒收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其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具有较高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世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版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经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包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以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协会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着图案登记关机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注销后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珠海创业互助会
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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