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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指出,要降低初创企业的登记门槛。“初创企业”包括在广东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
《意见》明确了各类补贴的金额标准,包括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
其中初创企业受资助力度最大。例如,对入驻政府主办的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初创企业,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以下的每人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意见》还规定补贴发放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失信惩戒制”。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承诺在6个月内提供相关材料的,可以申请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3类补助。申请补贴所需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提交,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
创业者入户等条件将放宽。经营1年以上初创企业的法人代表,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另外,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
据了解,省财政安排25亿元用于促进创业补贴项目支出以及对各地的补助。工作目标为2015-2018年,全省新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户数、吸纳从业人员人数平均每年增长10%以上。
各类创业补贴一览
创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可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每人最高1000元。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示范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学习。
一次性创业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即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以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租金补贴
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同“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的标准补贴。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吸纳就业并缴纳社保的初创企业可申请。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
创业孵化补贴
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助;达到国家和省级标准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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